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恢3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沟村泰薛路南。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珠江西二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鲁078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87707.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