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恢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沟村泰薛路南。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珠江西二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兴华东路东**721号,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兴华东路东**721号,身份证号码:370728197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鲁0782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8)鲁0782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