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恢3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沟村泰薛路南。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珠江西二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兴华东路东**721号,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兴华东路东**721号,身份证号码:3707281972********。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峰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590716.1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1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