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2043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宇盛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盛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