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4民初2643号 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七***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高速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高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路损总计13245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肆拾伍元整);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承担路损总计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1日9时25分,**驾驶鲁ME××**号轿车行驶至G20青银高速公里银川方向行驶至315KM+600M处(此路段位于济南市章丘区××镇)时,车辆与道路边护栏相撞后车辆失控又与***驾驶的津GC××**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路产损失共计13245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肆拾伍元整),**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拒绝沟通协商。 **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山东高速提交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产涉案现场勘验笔录、路产损害定损清单、山东高速路产赔偿标准单价编制报告书。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01月21日09时25分,**驾驶车牌号为鲁ME××**的小型客车,行驶至G20青银高速公路银川方向315公里600米时,与道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又与***驾驶车牌号为鲁GC××**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机动车损坏、路产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历城一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路损共计1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纠纷,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应对山东高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路损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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