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425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313471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6日出生,苗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莹硕化妆品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5MA9KF1LR0F。 经营者:***,经理。 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莹硕化妆品店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莹硕化妆品店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