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836号
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玉溪路华夏湖天福楼1-A(2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36055。
法定代表人:曾祥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乐,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谛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