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02执1150号
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纠纷一案,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依法从被执行人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划拨619726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