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80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正(特别授权),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玉溪路华夏湖天福楼1-A(2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36055。
法定代表人:曾祥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卫,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鲁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2261657K。
法定代表人:张铭芮。
原告***诉被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鲁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鲁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鲁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 舒万豪
人民陪审员 彭开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