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玉溪路华夏湖天福楼1-A(2栋201房),组织机构代码71702360-5。
法定代表人:曾祥服。
本院在执行***与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因其与被执行人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基本上得到了解决,现申请予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11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武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