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02执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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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调解书,将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华夏湖天2号楼403室房产证号7××5、国土总证怀国用2010第出622号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现因本院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调解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