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7305号
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玉溪路华夏湖天福楼1-A(2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
代表人:***,行长。
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市天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和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