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燕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燕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16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燕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96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由于资金链断裂已停止经营,现由江津区政府“三经办”着手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2017年8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8月17日,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96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14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光彬 执行员  姚 洪 执行员  唐 攀
书记员  王晶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