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燕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燕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燕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燕山东部新城商品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0089518F。

法定代表人:漆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城投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77111485U。

法定代表人:王仲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燕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贵仲裁第0532号裁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房产、市场监督,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根据本案执行标的,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匀市青云湖大道中段XX号悠澜湾X栋、X栋、XX栋,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9)都匀市不动产第XXXXXX号、XXXXXX号、XXXXX号,面积分别为2543.05㎡、1399.88㎡和2525.46㎡的房产(查封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飞

书 记 员 潘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