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0450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咸田**海景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
法定代表人望。
被告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77。
法定代表人余。
原告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601303.12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601303.1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丹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