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96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余赫。

被执行人:北京亿成文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4号建外SOHO11幢。

法定代表人:戴国靖。

北京库克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5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3 837.0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及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号为第7832431号和第7832457号的注册商标,但该商标在本案中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5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
代理审判员
姜 超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恒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