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0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7747136P。
法定代表人:余赫。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珍,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咸田**海景公寓****408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60525。
法定代表人:望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少玉,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4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3.5元,保全费3526元,由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展辉物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3.5元,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予以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3.5元,由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库客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费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