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610号之一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泰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7日两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路明旺、路义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其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但已被多次查封,本案对该两套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4.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28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显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四块,本案在诉讼中已轮候查封。 5.于2019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于2019年6月11日前往新郑市龙湖镇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泰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均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不实际经营,未找到该公司负责人。 7.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19年6月12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路明旺、路义的公积金信息,经查询其二人无缴存记录。 9.于2019年6月20日对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泰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杜文龙 审判员 马 刚
书记员 曹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