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异47号
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山东灜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
法定代表人:左振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建梅,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谷兴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谷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马建梅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其与北京中谷兴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谷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02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早就依据该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102执8424号。除去利息,据以执行的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就达到100万元,但至今未能执行完毕。被申请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马建梅是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认缴资本出资没有到位情形,故申请追加他们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认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18)鲁0102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马建梅户籍信息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两份;
证据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内档(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马建梅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其这次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马建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有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马建梅实缴4040万元。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涉案公司因为其他的案件依据相同的理由要求追加其他股东,中院驳回了请求。
被申请人马建梅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北京百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京百特会验字(2015)第COO17号验资报告”(复印件);
证据2.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复印件);
证据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经查明,申请人***与北京中谷兴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谷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8)鲁0102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鲁0102执8424号,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终结执行。
另查明,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谷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马建梅为其股东,公司章程记载:“马建梅认缴出资额为404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9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马建梅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4年9月22日,未届出资期限,故***追加上述主体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马建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郭宏文
人民陪审员  马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高 兵
书 记 员  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