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财保136号
申请人: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C区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8号楼23层12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青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