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3832号
申请人: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文一西路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9873309P。
法定代表人:徐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海,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第三人: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华路105号多丽工业区科技楼4层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143188。
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第三人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95068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6011101046020190000131《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95068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晓婷
人民陪审员 张 和
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