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特181号
申请人: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
申请人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虎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890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森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为:***于2016年8月26日入职森虎公司,职务为流程体系经理,试用期为6个月,月工资为10860元。2016年12月2日,试用期尚未届满,因***试用期间工作态度极为消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符合录用条件,森虎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者补偿。因此,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答辩称:森虎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森虎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关于森虎公司于试用期辞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森虎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并据此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琛
审 判 员 庄 齐 明
代理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俊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