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72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向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滨海十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7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海星游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1471.1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人民币4517.00元,于2017年12月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人民币246954.16元。经本院多方查找,并在法院查控系统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2016)鲁7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俊莉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王春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 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