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闽晋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终5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向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剑,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道,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渤海新区闽晋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金海商业写字楼B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何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华***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闽晋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骅港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中,认定“闽晋能源贸易公司指派薛伟、薛飞、林航三人到华***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办公楼外的马路上拉条幅表达诉求”,为查清本案事实,对派出所做出该认定的依据及调查取证过程,应依法进行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5元,退还上诉人北京华***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高 娜
审判员  郭亚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