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等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2399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华凯大厦314室。
负责人: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业,该公司员工。
被告: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3号路北沧州市锦厦房地产用地东。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12号院78号楼(天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诉被告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力鸿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我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我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