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999号
申请人:江苏某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京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申请人江苏某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某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保全申请已向本
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某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