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2民初495号
原告:承德市金禹热源科技研发制造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97589379X。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宅)。
法定代表人:***,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原告承德市金禹热源科技研发制造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金禹热源科技研发制造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承德市金禹热源科技研发制造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 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