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61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杨毓,行长。
被执行人:高俊,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执行人:李郁明,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极数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俊。
本案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高俊、李郁明、北京极数创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第22062号调解书的执行。
因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丛 喆
审 判 员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