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2223执保430号
申请保全人: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源龙路吉地豪庭小区二期商业6号楼10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金荣
被保全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41号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高栋。
被保全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住兴安盟行政公署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占明。
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兴安盟自然资源局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根据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据(2020)内2223民初4514号之一法律文书,于2020年9月21日其他。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李海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