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2223执368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法定代表人:金荣。
被执行人: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五一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兴安盟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明,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栋。
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五一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据(2020)内2223民初4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2月07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