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04民初1520号
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园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袁龙路吉地豪庭小区二期商业6号楼10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娜仁,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光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辽宁泰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负。
审判员 车 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凤丹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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