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

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420号

原告: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建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73260W。

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彪,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98925。

法定代表人:黎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莘然,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北大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023X。

法定代表人:廖培基。

原告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71.5元,由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春花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刘设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