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420号
原告: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建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73260W。
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彪,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98925。
法定代表人:黎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莘然,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北大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023X。
法定代表人:廖培基。
原告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71.5元,由南宁银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春花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刘设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