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执1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98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长。 被执行人:***,女,199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0109执1425号。本案申请执行的请求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55542.33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01元、申请执行费742元;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立案后,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名下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光明南路158号精通瑞城7号楼一至四层109号房不动产权,设定预查封有效期从2021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住房公积金等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因此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6182元。因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功建筑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因此该款项提存本院。本院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住房公积金等,并多次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