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304号
原告:上海威克***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一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一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140号2幢6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克***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威克***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威克***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威克***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丁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铂
书 记 员 起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