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融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6210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上诉人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融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1民终621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鄂01民终6210号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融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融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梅 飚
审 判 员  胡铭俊
审 判 员  胡 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卢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