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融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3民初8694号
原告: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街创业道绿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洲,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女,系单位员工。
被告:武汉融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航侧村葛洲坝国际广场第11幢1单元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融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新纪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温光远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袁艳桂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