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9089号
原告:重庆市隆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春江名都2号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2877480。
法定代表人:杜全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林,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打石二路万科设计公社B2区B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4183L。
法定代表人:赵艳丽,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隆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隆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隆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隆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