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319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B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729272。
法定代表人:宫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隽文,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打石二路万科设计公社**B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4183L。
法定代表人:赵艳丽。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72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9974990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61720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72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