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1234号
申请执行人:***,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机构代码:91440300670024183L
法定代表人:赵艳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8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65252.4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税务、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深圳市一花一草生态文旅有限公司的股权、持有的深圳市润和天泽城市立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南山区华侨城香山中街西侧纯水岸(七期)1栋2-3A的房产。因控制财产均为轮候,暂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李之光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