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豫08执65-5号
郑州胜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九龙聚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胜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债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书记员 杜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