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鞍山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19177469X0。
法定代表人:凌忠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绍光,该联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成志,该联社员工。
被执行人:林春佑,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三路北面、建设南路西亿华明珠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27075732U。
法定代表人:林春贺。
被执行人:李雅嫒,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林春贺,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林兆有,男,194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广东韶晖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11号建材商业街首层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1PPQL9Y。
法定代表人:肖汉明。
被执行人: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海北三乡路泌冲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9946XR。
法定代表人:庄佳玲。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林春佑、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雅嫒、林春贺、林兆有、广东韶晖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05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内容:一、林春佑欠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676711.66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20日计1299705.41元,后息从2019年6月21日按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继续计算,具体金额以银行提供的账单为准),定于2019年7月16日前归10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100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2000000元,余款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还清。二、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春贺、林兆有、李雅嫒、广东韶晖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在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本息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欠款余额。因被执行人林春佑、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雅嫒、林春贺、林兆有、广东韶晖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2月5日恢复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春佑、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雅嫒、林春贺、林兆有、广东韶晖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除用于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商铺进行二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称需时间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205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华
审判员 周超盛
审判员 黄丽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