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315号
申请人: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北三乡路泌冲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9946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泌冲村三乡路南地段海北广场二期四层D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MP5F1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11-15轴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8550949U。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201.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201.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城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