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金水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5号12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占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祥,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金水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岚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036882865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金水源紫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北朱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707632990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作出的(2021)鲁7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6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金水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水源紫菜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本金4755750.47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执行费49958.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传统调查,未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公告。
二、网络查控。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及本案结案前三个月2022年4月19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系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日照市金水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日照市金水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日照市金水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连云港市金水源紫菜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连云港市金水源紫菜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连云港市金水源紫菜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传统查控。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市金水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水源紫菜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已向当事人送达,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2022年6月14日依法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祥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尚余本金4755750.47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应交纳案件执行费49958.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院作出的(2021)鲁7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日照市金水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
水源紫菜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