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4477号
原告:**,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辛庄路北软双新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08022D。
法定代表人:郭占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园,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雷力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泰安路**国际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19659811。
法定代表人:汤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园,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雷力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3日简易延长审理期限六十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仝桂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盼盼
书记员常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