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辛庄路北软双新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08022D。

法定代表人:郭占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园,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雷力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泰安路**国际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19659811。

法定代表人:汤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园,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雷力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3日简易延长审理期限六十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仝桂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盼盼

书记员常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