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执16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陈碧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30民初3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54745.86元,案件受理费667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及一辆奥迪牌汽车,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一年。于2020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奥迪牌汽车查封两年,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传统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954745.86元,案件受理费6674元,到位标的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住宅建筑有限公司954745.86元,案件受理费6674元。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230执16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谭海波
审判员 陈剑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