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民辖终92号
上诉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属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且合同履行地也在杭州萧山区。双方签订的是《设备购销合同》,本案不应以承揽纠纷立案受理,上诉人认为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萧山区既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又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6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设备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原告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芳
审 判 员 刘 乾
审 判 员 梁晓辉
法官助理 豆春庆
书 记 员 石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