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财保16号
申请人: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西部园区新园路北侧标准化厂房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壮志,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敏,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升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D地块4号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杜俊波。
被申请人:湖南升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欧洲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谦。
被申请人: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陈谦。
申请人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升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升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白立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喜欢
书 记 员 谢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