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3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西部园区新园路北侧标准化厂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苏 杭
审 判 员 毕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成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