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24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西部园区新园路北侧标准化厂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来减灾科技园内。 达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北京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非高新场防灾减灾科技园内。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尚未解除,无法要求赔偿为由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30元,减半收取14865元,由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730元,减半收取14865元,由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苏 杭 审 判 员  毕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